專利費用補助
依據「弘光科技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辦法」,本校專任教師以本校經費或受公民營機關(構)資助或委辦,利用本校資源進行研發所獲致之成果與技術,因而衍生之國內外專利權,其財產權歸屬本校所有。
為鼓勵本校教師積極參與研究並申請專利,本校補助專利申請所須之必要費用(含規費、專利事務所服務費、獲證前維持年費)、資料補正及申覆費用(以二次為限,超過二次者本校不予補助,且單次申覆費用最高補助金額二萬五千元;國科會計畫衍生專利得以至多三次)、微生物寄存費、領證費與獲證後前三年維護費等(以下簡稱專利申請費用),依下列原則分攤,相關費用須一次提出申請。
一、國內發明專利申請案,本校補助100%之專利申請費用;新型及設計專利案,本校補助50%之專利申請費用,發明人或創作人自行負擔其餘50%費用。
二、國內專利申請案由其他資助機構可補助者,從其規定。若資助機構不補助其計畫所衍生出專利申請案或未補助差額部份,本校補助發明專利100%之專利申請費用;新型及設計專利50%之專利申請費用,發明人或創作人自行負擔其餘50%費用。
三、國外專利申請案,本校補助60%之專利申請費用,未獲證者,發明人或創作人自行負擔其餘40%費用;獲證者,本校補助其餘40%費用。
四、發明人或創作人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則本校補助100%專利申請費用,惟技術報告費用由發明人或創作人自行負擔,並於專利申請時繳交該費用。
五、發明專利案,每人每學年度補助二件為上限(以發明人或創作人或共同發明人、創作人身份合計二次為上限);新型及設計專利案,每人每學年度以申請補助一件為限(以發明人或創作人或共同發明人、創作人身份合計一次為上限)。前一學年度技術移轉授權累計金額(實際入帳金額)每二十萬元,可增加補助一件專利申請案,或是由學校支付發明專利四至六年的維護費用。若當年度經費有限,得要求發明人或創作人於下年度再提出申請。
專利申請流程
一、本校專任教師(以下簡稱發明人或創作人)以本校為所屬專利權人申請研究專利之申請方式,悉依「弘光科技大學專任教師研究專利申請說明」辦理。發明人或創作人申請專利,應檢具「專利申請表」、「專利構想揭露書」及「研發成果技術轉移創作人名單及貢獻比例權益收入分配協議書」,向研發處提出申請,送本校專技委員會審議,通過審查者送交相關專利事務所辦理。
二、未通過審議或因時效等因素,自行申請專利者,發明人或創作人應填具「弘光科技大學研究成果自行申請專利報備表」送交專技委員會報備後,始得自行辦理,專利權人須為弘光科技大學。前2項自行申請之專利,應於專技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依「弘光科技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80%費用歸墊,而辦理讓與所須之專利費用,概由發明人或創作人負擔。
三、若為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研發成果,須於申請專利前填報「弘光科技大學研究成果自行申請專利報備表」通知本校,內容應敘明非職務發明之具體理由、創作過程、釐清該研發成果確實沒有利用學校資源,經專技委員會審查同意後,發明人或創作人得依照專利法完成申請並主張擁有該專利。
專利費用補助申請
一、補助對象:僅限發明人或創作人,發明人或創作人須為本校專任教師。
二、因特殊原因須與跨校單位、法人或民間企業共為專利權人時,申請人須備齊相關文件,填寫「弘光科技大學專利共有申請書」,並敘明專利共有比例、專利維護費分配比例及衍生收入分配比例等相關權益內容,以專案簽核辦理。
三、審核辦理期間:每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止及十月十六日至十一月十五日止。
四、凡申請補助之教師須填具「弘光科技大學補助專利申請費用申請表」,並檢附智財局政府規費收據正本、專利事務所服務費收據正本。研發處彙提本校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議審核通過後,給予補助。
專利獎勵辦法
依據本校「專任教師專利獎勵辦法」,申請獎勵相關規定如下。
一、獲證後二年內簽訂專利相關技轉案或產學合作案,並書明專利名稱,於廠商全額入帳後,即可專利提出專利獎勵申請。
二、審核辦理期間:每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止及十月十六日至十一月十五日止。
三、凡申請獎勵之教師須填具「弘光科技大學專任教師專利獎勵申請與審核表」,並檢附核准通過之專利證書影本提出申請。研發處彙提本校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議審核通過後,給予獎勵。
獎勵金額核發標準如下:(以發明專利為主,新型及設計專利不予獎勵。)
中華民國: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歐洲專利(EPO):新台幣三萬元。
美國、日本、德國:新台幣二萬元。
加拿大、英國、法國、義大利、西班牙、澳洲、紐西蘭:新台幣一萬六千元。
韓國、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越南、印尼、泰國、印度、以色列、墨西哥、巴西、阿根廷、智利、荷蘭、比利時、瑞典、芬蘭、挪威、俄羅斯、南非:新台幣一萬元。
中國大陸:新台幣一萬元。
未列於上述國家之專利,則不予獎勵。
校內申請流程相關問題,請洽:研發處 沈婉儀 (校內分機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