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研發處公告教師申請專利費用補助相關資訊-113/04/15

2024 年 4 月 15 日 研發處沈婉儀
依據「弘光科技大學產學合作及研究成果獎勵暨管理辦法」辦理。
專利費用補助

本校專任教師以本校經費或受公民營機關(構)資助或委辦,利用本校資源進行研發所獲致之成果與技術,因而衍生之國內外專利權,其財產權歸屬本校所有。為鼓勵本校教師積極參與研究並申請專利,本校補助專利申請所須之必要費用(含規費、專利事務所服務費、獲證前維持年費)、資料補正及申覆費用(以2次為限,超過2次者本校不予補助,且單次申覆費用最高補助金額25,000元;國科會計畫衍生專利得以至多三次)、微生物寄存費、領證費與獲證後前三年維護費等(以下簡稱專利申請費用),依下列原則分攤。

一、國內發明專利申請案,本校補助100%之專利申請費用;新型及設計專利案,本校補助50%之專利申請費用,發明人或創作人自行負擔其餘50%費用。

二、國內專利申請案由其他資助機構可補助者,從其規定。若資助機構不補助其計畫所衍生出專利申請案或未補助差額部份,本校補助發明專利100%之專利申請費用;新型及設計專利50%之專利申請費用,發明人或創作人自行負擔其餘50%費用。

三、國外專利申請案,本校補助60%之專利申請費用,未獲證者,發明人或創作人自行負擔其餘40%費用;獲證者,本校補助其餘40%費用。

四、發明人或創作人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則本校補助100%專利申請費用,惟技術報告費用由發明人或創作人自行負擔,並於專利申請時繳交該費用。

五、發明專利案,每人每學年度補助2件為上限(以發明人或創作人或共同發明人、創作人身份合計二次為上限);新型及設計專利案,每人每學年度以申請補助1件為限(以發明人或創作人或共同發明人、創作人身份合計一次為上限)。前一學年度技術移轉授權累計金額(實際入帳金額)每二十萬元,可增加補助一件專利申請案,或是由學校支付發明專利四至六年的維護費用。若當年度經費有限,得要求發明人或創作人於下年度再提出申請。

專利申請流程
申請系統路徑:校務資訊系統(新)/研發系統/專利管理系統/申請作業

一、本校專任教師(以下簡稱發明人或創作人)以本校為所屬專利權人申請研究專利之申請方式,悉依「弘光科技大學專任教師研究專利申請說明」辦理。

發明人或創作人申請專利,應完成「專利申請表」、「專利構想揭露書」及「研發成果技術轉移創作人名單及貢獻比例權益收入分配協議書」,向研發處提出申請,送本校專技委員會審議,通過審查者送交相關專利事務所辦理。

二、因時效因素自行申請專利者,發明人或創作人應填具「弘光科技大學研究成果自行申請專利報備表」送交專技委員會報備。自行申請之專利,專利權人須為弘光科技大學,應於專技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依規定辦理80%費用歸墊。至於讓與所需專利費用,概由發明人或創作人負擔。

三、若為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研發成果,須於申請專利前填報「弘光科技大學研究成果自行申請專利報備表」通知本校,內容應敘明非職務發明之具體理由、創作過程、釐清該研發成果確實沒有利用學校資源,經專技委員會審查同意後,發明人或創作人得依照專利法完成申請並主張擁有該專利。

專利費用補助申請

一、補助對象:僅限發明人或創作人,發明人或創作人須為本校專任教師。

二、凡申請補助之教師須填具「弘光科技大學補助專利申請費用申請表」,並檢附智財局政府規費收據正本、專利事務所服務費收據正本。研發處彙提本校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議審核通過後,給予補助。

發明專利 簽訂技轉或產學合作案獎勵申請(發明專利)

一、獲證後,在維護期間內簽訂專利相關技轉案或產學合作案單件金額達五萬元以上,並書明專利名稱,於廠商全額入帳後,即可提出專利獎勵申請。

二、同一項技術獲不同國家專利、同一發明專利有兩位以上發明人,或分別簽訂技轉案或產學合作案,僅以獎勵一次為限。

三、審核辦理期間:每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止及十月十六日至十一月十五日止。

四、凡申請獎勵之教師須填具「弘光科技大學專任教師專利獎勵申請與審核表」,並檢附核准通過之專利證書影本提出申請。研發處彙提本校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議審核通過後,給予獎勵。

獎勵金之核發標準如下表:

      入帳金額

專利國別

5萬元-

未達10萬元

10萬元-

未達20萬元

20萬元以上
美國、日本、歐洲專利(EPO) 1萬元 1.5萬元 2萬元
加拿大、歐洲各國、澳洲、紐西蘭 8千元 1.2萬元 1.6萬元
中華民國及其他國家 5千元 7.5千元 1萬元

 

校內申請流程相關問題,請洽:研發處 沈婉儀 (校內分機2204)。